修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修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23A號令修正發布,法規條文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