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新北市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公告:修正「新北市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
依據新北市政府來文,為落實性別平等,確保任一性別於職場及公共事務中之平等地位,修正「新北市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依《學校衛生法》第5條規定設置「新北市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並於100年6月16日訂定「新北市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次修正係增訂委員會性別比例之組成規定,以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0345692_附件4.pdf
0345692_附件3.pdf
0345692_附件2.pdf
0345692_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