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教特字第1151155447號函。
二、依CRPD第36條第4項規定:「締約國應對國內公眾廣泛提供本國報告,並便利獲得有關該等報告之意見與一般性建議」,須將相關資訊廣為周知,以利公眾透過多元管道共同閱讀報告成果。
三、相關資訊已於115年4月30日公告於CRPD資訊網https://gov.tw/KBa。
三、檢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及附件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