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7點及第11點,並自109年7月17日起生效。
行政院 函.PDF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pdf
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