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pdf
修正條文.pdf
修正對照表.pdf
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