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第一點 、第六點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第 一點 、第 六 點.pdf
修正對照表.pdf
行政院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