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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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各1份

一、依據109年9月3日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其簽准函辦理。
 
二、旨揭文件修訂為提供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報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之具體作業程序及工作說明,以為各校辦理依據。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重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修訂相關單位及人員工作職掌。
(二)修訂辦理方式:
1、明訂一年至少辦理4梯次,並視需要加開梯次。
2、原國中及高中資格到期重新鑑定、重新安置申請等梯次併入4梯次辦理。
3、明訂各梯次辦理時間及適用對象。
4、整併原依階段、梯次及重新安置敘寫之辦理程序,改為:(1)發現、篩選或轉介學生;(2)協助家長申請;(3)能力與需求評估;(4)鑑輔會審查;(5)鑑輔會議決結果公告執行等5項。
5、列表說明不同適用對象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三)明訂資格適用期限及放棄程序。
(四)修訂相關注意事項,並新增特殊個案申請方式。
 
四、「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重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學區學校無集中式特教班或該班級額滿時安置學校原則。
(二)本市新北特殊教育學校國教階段安置學生原則。
(三)暫緩入學申請通過之條件。
(四)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通過之條件。
(五)巡迴輔導在家教育安置班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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