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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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說明

一、依據:本市於102年5月8日發布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其中第四條明列各校設立之處室及其掌理事項、第五條明列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下分設之組別、第十六條則規定「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二、基本原則:

  (一)學校依組織規程規定之各級單位,適當劃分處理公務之層次,由校長就學校職權及單位職掌,將部分公務授權各層主管決定處理,並由被授權者負其決定之責任。

  (二)實施分層負責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

  (三)校長對學校分層負責處理公務,負監督考核責任,並得指定適當單位或人員抽查各層級基於授權處理之公文,作為考核及研究改進之標準。
 
三、注意事項:

  (一)依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略以,各校得依學校規模及校務發展需要設立組別,惟達20組之多,故公務項目乃以業務主項區分,各校於符合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處室掌理事項範疇下得彈性調整,惟調整後之組別應依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立,而申請本局組織創新及人力資源整合試辦方案者,亦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分層負責旨在訂定公務項目之授權範圍及決行層級,其公務項目主政單位係依組織規程各處室掌理事項、學校行政業務流程及相關法令訂定,然諸多業務非主政處室單一業務,而需跨處室合作辦理者,則請學校於通盤考量後,與其他處室共同辦理之。

  (三)未明訂及新增業務項目,由校長先依組織規程之掌理事項範疇裁示承辦單位、人員及決行層級,以利行政業務之進行。

  (四)各公務項目請依各公務法規及學校行政處理流程會辦相關處組。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